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休闲旅游发展,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办发[2009]6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旅行社、车友会等通过游客招徕、会员组团等方式向江北区输送游客的旅游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奖励内容
(一)“游在江北”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的团队来我区旅游,国内游客全年总数达到5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500—999人按2元/人奖励;1000—2999人按3元/人奖励;3000—4999人按4元/人奖励;5000—9999人按5元/人奖励;10000人以上按6元/人奖励。国外游客全年总数达到200人以上(含本数)且游江北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的,奖励标准如下: 200—499人按5元/人奖励;500—999人按6元/人奖励;1000—1999人按7元/人奖励;2000人以上(含本数)按8元/人奖励;旅行社或自驾车车友会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一次性组织50辆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的自驾车车队来江北游览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且在江北住宿一天以上的,每次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旅行社年累计招徕游客达到10000人次以上,在江北游览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奖励1万元;年累计招徕游客达到20000人次,在江北游览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点),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学生团队和老年团队减半计算,慈城景区每2个景点按1个计算)
(二)“住在江北”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住在江北星级饭店或由区旅游部门核定的相当于相应星级的经济型酒店,且全年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本数)的,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5元;住宿在三星级旅游饭店、省绿色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住宿在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2元。
三、奖励方法
(一)在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局官方网站——宁波都市旅游网(http://lyj.nbjiangbei.gov.cn/col/col901/index.html),下载打印《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团队景区(点)联系单》和《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团队星(花)级酒店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游江北景区(点)团队情况明细表》和《住江北星(花)级酒店团队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宁波市江北区团队游客招徕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在接待的江北区景区(点)或星(花)级酒店出示联系单(一式三份)并盖上接待确认章;
(三)联系单由组团单位和接待单位各留存一份,第三份则由接待单位在当月月底转交至区旅游局综合科,各组团单位须填报明细表于每季度末传真至江北区旅游局综合科(0574—87640126),做汇总统计。
(四)凡符合本奖励实施办法的旅游企业和机构,在当年12月1日——20日(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向江北区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申请表,并在把申请表、联系单、明细表(以上材料必须原件)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核准后兑现。
(五)奖励人数统计期限为1月1日---11月30日(注:按照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办法,为确保年底前各旅行社奖励资金发放到位,12月份的团队奖励转至下一年度结算),当年12月21日——下年1月20日为奖励资金兑现时间(节假日除外),由江北区旅游局将审核结果汇总,并在宁波都市旅游网上公布。
(六)各组团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各组团单位和接待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奖金,并在宁波都市旅游网上通报批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江北区旅游业发展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由于服务质量等过失或故意原因,年度被投诉在3次及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二)当年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本奖励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政策期限暂定为一年。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局拥有修订权和最终解释权。
附件:
1、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团队景区(点)联系单
2、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团队星(花)级酒店联系单
3、游江北景区(点)团队情况明细表
4、住江北星(花)级酒店团队情况明细表
5、宁波市江北区团队游客招徕奖励申请表
6、宁波市江北区团队游客招徕奖励指定饭店、景区一览表
(联系方式: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路西段8号江北区旅游局,邮编:315020,联系电话:0574-87640126、87640326,传真87640126)
宁波市江北区旅游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